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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一)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法定公开和补充公开两大部分,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列内容仅限于主动公开部分。

  (二)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的信息为:

  机构设置、领导之窗、公告公示、政策文件、规划计划、统计信息、财政信息、人事信息、新闻发言、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

  二、编排体系

  (一)对主动公开信息按"索引号、信息名称、生成日期、发文日期、文件编号、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信息分类、公开形式、发布机构"的规范进行整理发布。

  (二)按省政府规范,对主动公开信息建立信息索引。信息索引号由"GOVRST-部门编号-信息生成日期-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间隔

  三、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五、公开主体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统称本机关。

  六、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2.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报。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通过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2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1:30,14:00—16:30;周五整理政府信息申请事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51-85837300、85837400

  传真电话:0851-85837333

  电子邮箱:gzhrss_gov@sina.com

  邮政编码:550001

  3.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9)申请人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的,由本机关接话人进行电话记录后,告之获取方式。

  (10)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发布时间:2015-08-22 14: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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