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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黔南州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定额包干付费管理规定(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2017-08-03 10:27:21信息来源: 黔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黔南人社通〔2017〕156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匀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州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按病种定额包干付费管理,根据我州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黔南州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定额包干付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部分内容,请认真遵照执行。调整内容如下:

《黔南州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定额包干付费管理规定(试行)》“十一、定额包干病种医疗费跨入或超过高额(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不纳入定额包干病种结算范围。”调整为:十一、定额包干病种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当次医疗费不纳入定额包干病种结算范围。”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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