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205号)和省社保局《关于做好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经办工作的通知》 (黔社保通〔2017〕41号)等文件精神,黔南州及时印发的文件,下调了费率,从2017年1月按新费率执行。因文件印发日期滞后执行日期,文件印发之前按原费率征缴的金额,经单位申请后进行退费。
费率下调后全州2017年预计可为企业减负3600万元左右。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