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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南州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业绩成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7-06-29 15:46:54信息来源: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都匀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州直相关单位:

现将《黔南州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业绩成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教育局

2017年6月27日


黔南州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业绩成果实施细则(试行)

 

为更好地执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进一步规范全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并使之更具指导性、操作性,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任职条件

(一)“教学效果优良”。由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教学有关规定和教学成效,提供相关证明和佐证材料。

(二)“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中小学一级)”、“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中小学高级)”,需至少担任1年及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辅导工作、指导研究性学习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需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中层及以上干部提供任职文件即可。  

(三)“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至少承担1项校本级及以上研究课题(中小学一级)”、“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独立完成2项校本级教研任务(中小学高级)”。 学校交流研讨会上作专业发言、教学经验介绍,校级以上的优质课、说课、教学设计,教具制作等均可作为校本级教研,但需提供学校签章的全程佐证材料和优质课、教学设计奖项等证明,经验介绍等发言材料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

(四)“承担过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中小学一级)”、“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承担过3次以上县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学术讲座,并在指导、培养3名以上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小学高级)”。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等,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组织,在本校上的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均可,但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出具的证明、通知、上课课件。在县级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教研活动上课均可,参与州级及以上考试命题一次,可作为一次学术讲座(提供聘书及相关佐证材料)。指导二、三级教师(含跟岗研修教师)1年及以上,可以跨学校、跨学段。示范课等需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活动方案、日程安排和相关听、评课记录(3人及以上)等佐证材料。被指导教师取得明显成效(提供结对帮扶协议、指导计划、指导总结、被指导教师成长业绩等佐证材料)。

(五)“城镇教师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中小学高级)”。1.任职以来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上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学术讲座原则上需满140课时,有上课学校和县教育局以上证明;2.县教育局出具的薄弱学校证明,在薄弱学校任教的视为到薄弱学校支教,示范类学校不能认定为薄弱学校。3.中等职业学校。有3次到企业实践驻厂、考察、调研经历,可视为下乡支教,需提供企业相关单位证明,并附规范性的考察、调研报告(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4.教研员任职以来到基层(或薄弱学校)听课不少于140课时,可视为到薄弱学校或乡镇学校支教,但需提供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对薄弱学校的证明和下乡听课的证明,以及听课学校的证明;5.教育局除教研人员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任中级期间需到所属农村和薄弱学校开展本专业工作指导和公开上课不少于140课时,可列入支教范畴,需提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指导学校证明,上课需提供上课材料。

(六)“教学工作量”。提供任职文件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必备条件:专业课教师每2年必须有1个月以上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专业实践经历,并写出相应的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必须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查研究1次(1周以上)以上,或作为学生专业实践、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到企业进行学生管理1个月以上,并写出规范性的考察、调研报告。  

二、业绩成果

(一)教师技能大赛等同优质课竞赛。普通高中高考教学质量班级团队奖、优秀班主任奖等同同级优秀班主任。中等职业教育“所带班级有一人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两人次获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四人次获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同优秀班主任。   

(二)“竞赛辅导获奖(有教案、有教学计划)”。由省选拔推荐参加全国竞赛获奖的视为国家级。

(三)“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州、县(市)推广…”。需提供州、县(市)教研部门的成果推广证明、推广效果佐证材料,特别是教育质量提高的佐证材料。

(四)“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效果显著、特色鲜明…”。需由学校、县(市)级教研部门按文件规定对教学效果和特色进行论证,提供课程表、教学工作总结和学校业务考核结果。

三、相关标准认定

(一)听课任务认定:教师申报职称,除按要求完成有关文件规定的课堂教学时数或工作定额外,还必须完成听课节数,其中校长每学年听课原则上不少于30课时(含其他副校长及中层领导),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长(教导主任)、中心校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40课时,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不少于20课时,需提供学校证明。

(二)优质课认定:1.由省、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所(教研室)有计划地组织评选出的各学科获奖优质课(教师课堂教学技能大赛、录像课);2.由州、县(市)教育局各科(股)室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正式行文)组织评选的优质课,须经州、县(市)教科所(教研室)牵头逐级评选的,方能认可。  

(三)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成果认定:1.教师个人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奖成果,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艺术规划等正式行文实施的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需提交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项目立项批文、项目成果及结题证书,否则不予认可;其他社会上的各种协会、学会等组织的不予以认可;2.属于集体参与的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成果,必须是课题主要负责人或获奖成果直接署名者,需提供结题证明和获奖证明,否则不予认可;3.属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中某一方面的论文,不能作为该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成果,如获教育行政部门评选获奖,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可作为论文申报;4.未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艺术规划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必须是列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全国教育科学“五年规划”课题目录,需提交课题列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全国教育科学“五年规划”课题目录或总课题组课题立项批复文件、总课题组给所承担子课题立项批文、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结题证书等,否则不予认可。  

(四)优秀教学成果认定:1.国家、省、州行文组织评选的教学成果获奖;2.经教育科研部门鉴定推广应用的教育科研成果;3.音、体、美、理、化、生、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教师参加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州、县(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科协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创新)大赛和自制教(学)具评选获县级一等奖、地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上成果(文本类、课件、课堂片断实录、录像课和电影课等除外)。  

(五)论文认定:1.“发表本专业论文”必须是公开发表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 CN及邮发代号(不含CN后面缀有NR或HK标识)的刊物(含《黔南师院学报》、《贵州教育科研》以及其他地级以上教育专业学术性内刊)上并与所任学科和申报专业相符的论文(含优秀教学设计、调研报告等)。其中: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少于1000字,中学(中职)一级、高级理科类原则上不少于1500字,高级文科类原则上不少于2000字,破格申报小学(幼儿园)一级和中学(中职)中小学一级原则上不少于2500字,高级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2.“获奖论文”包括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教研室、教科所)、州级以上教育学会或县级以上科协、社科联、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与教育部门联合组织评选获奖,并与所任学科和申报专业相符的论文、优秀教学设计、调研报告、课件等,获奖论文申报职称时须附上获奖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获奖等级按文件规定执行,州级一、二等奖等同于省级二、三等奖;3.下列文章或资料不予认可: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各种内部刊物、专刊、论文集、学校专辑和利用境外刊号在国内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只发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新闻报道、工作研讨资料、讲座文稿、文件汇编、教案、复习资料、习题集等;非本专业论文;第二作者论文。  

(六)受表彰的荣誉称号认定:除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种荣誉称号外,由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或教育、人社部门表彰的“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名师”、“优秀校长”、“州管专家”、“州级拔尖人才”、“学科教学能手”  、“学科带头人”等属于同级同类荣誉称号;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五年三优”属于同级表彰。文件规定外非党委、政府或非教育、人社部门评选表彰的各种荣誉称号不予认可;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参加过骨干教师培训者,属于个人专业成长经历,不予认可为表彰。

(七)教师业绩认定:基础教育教师业绩指申报职称学段取得的业绩,高学段取得的业绩可以在低学段申报职称使用,低学段取得的业绩不能在高学段申报职称使用。学段分为学前段、小学段、初中段、高中段,在上一学段所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下学段的业绩,下一级学段的业绩不能作为上学段的申报业绩。

四、有关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试行)》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都匀经济开发区学校教师参照都匀市乡镇学校、村级完全小学和教学点相应类别进行认定。

(三)本《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我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申报中小学三级、二级、一级和高级教师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参加职称评审。

(四)本《实施细则(试行)》由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南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试行)》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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