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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2017-03-28 00:00:00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字体:[ ]

人社部发〔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财务)厅(局)、国资委(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以下简称去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为改革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也要看到,职工安置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等问题。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职工安置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为做好今年去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好工作部署
    (一)明确目标任务。2017年职工安置工作对象重点包括:2017年去产能任务涉及的分流职工、2016年列入计划但尚未完成分流安置的职工、分流安置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职工安置总体计划、进度安排和任务分工,推动相关地区和企业稳步实施,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确保不发生因职工安置引发的规模性失业和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开展摸底排查。要全面掌握涉及职工基本情况和计划分流情况,摸清企业与职工间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债权债务情况,组织企业及时填报职工基本信息及分流安置情况。人社部门要加大实地调查、电话抽查、参保数据比对等力度,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并按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实现动态更新。对反映没有职工或职工联系不上的,企业要说明具体情况,人社部门核查后予以备案。去产能任务有变化的,要在任务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职工信息。
    (三)强化指导服务。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重视对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地要为企业提供职工安置工作指导手册、职工安置方案范本和工作流程图,并通过开设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等方式,优化对企业及分流职工的就业创业、社保经办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开展企业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培训。对去产能职工安置任务重、情况复杂的重点企业,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会同企业共同研究解决举措。
    二、拓宽安置渠道
    (一)鼓励企业更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优化结构、多元发展,更多通过内部调剂,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等,创造新的就业空间。支持企业成立人力资源公司,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劳务派遣、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职工。支持企业盘活原有厂房、场地,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分流人员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服务。允许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后,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离岗创业。对企业在内部转岗安置职工中开展转岗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予以支持。
    (二)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大力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提前了解分流职工的就业需求,细化帮扶方案,对去产能企业要逐户开展1次就业创业政策对话会,为分流职工免费提供1次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对分流人员较集中的,要举办专场招聘,确保为每位分流职工至少推荐3个就业岗位。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组织专业力量为分流职工开展心理咨询等服务。推进不同地区结对合作帮扶,组织开展劳务对接协作、联合招聘、校企合作培养等活动,促进分流人员就业创业。
    (三)强化托底安置。对就业困难人员,要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加强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对困难人员较为集中的社区和工矿区,支持企业通过设立车间、代工点等吸纳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托底帮扶。各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去产能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三、保障职工权益
    (一)依法处理劳动关系。要健全完善监督机制,通过抽查安置方案、观摩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跟踪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制定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明确安置渠道、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资金保障等内容。凡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不落实和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职工代表范围窄、代表性不强、协调沟通不够的,职工安置工作不得实施操作。
    (二)加强社保衔接。做好分流人员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后的参保缴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妥善解决工伤人员待遇问题,对曾经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分流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之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去产能企业安置职工时,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划拨或预拨部分资金,以解决工伤人员安置和以后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退养人员中工伤人员的数量、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等,合理确定基金调剂、企业趸缴、专项奖补资金补助的比例,切实保障好工伤人员待遇问题。
    (三)注重风险防范。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紧盯规模性失业风险、劳动关系处置、社会保险接续、经济补偿发放等风险点,完善应对预案,妥善化解矛盾和风险。对困难企业、困难职工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大就业援助行动实施力度,指导企业妥善解决欠薪欠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及时纳入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社会救助范围。对纳入当年去产能关停计划、已实际停产放假的困难企业,可通过专项奖补资金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工安置是去产能工作的关键和难点,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始终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总体方案、任务分解、督查验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衔接和工作调度,做到去产能与职工安置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落实资金保障。要督促企业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保障职工安置经费落实。各地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职工安置工作投入力度,在专项奖补资金分配中适当提高职工安置因素占比,更加侧重向职工分流人数多、困难程度大的地区和企业倾斜。要严格规范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安置。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对责任不落实、政策不落实,以及拒报、虚报、瞒报相关信息和进展情况的,要约谈当地政府及企业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在工作考核中加以考量。高度重视职工安置信访问题,落实首访负责制,对违反安置政策、违规使用资金等重点问题线索要认真核查督办。
    (四)及时报告情况。要认真落实定期报告制度,按月上报职工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因职工安置工作引发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事件概况及处置进展情况。
    (五)注重舆论引导。要加大对职工安置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帮助职工了解政策、增强信心。要注重收集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地区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工作实效,努力确保职工安置积极稳妥推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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