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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申领失业金办事指南

2017-11-08 13:42:32信息来源: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二、设定依据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

三、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受理单位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

五、办理地点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13号柜(黔南州民族博物馆三楼)

六、基本流程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之日起60日内携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13号柜进行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按照材料清单准备齐全后方可受理。失业保险金每月25日由财务科通过网银发放。

七、申领材料

符合申领失业金所需材料:

1、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

2、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1份;   (州社保大厅15号柜)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辖区劳动保障事务所)

4、《求职登记表》原件1份;        (辖区劳动保障事务所)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领取失业金本人活期存折(卡)账号复印件1份(工行);

7、1张近期1寸照片。

八、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材料齐全立即受理,材料不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承诺制,待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54-8249891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电话:0854-8223881

十二、所需材料下载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权力运行流程图(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新)

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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