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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

2015-08-28 15:16:07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情况,讲一讲劳动监察办案的程序。

一、案件受理、审查: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根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

(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见文书格式)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三、调查取证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义务应当回避情形、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收集各种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并将相关的证据附后。《证据清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证据名称;

2、证据来源;

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

)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

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见文书格式)

记录人在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忠实被询问人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

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见文书格式)

四、撤销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规定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

、 案件处理

(一)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限期改正决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责令限期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

4、当场做出限期改正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将法律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 (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2、案由;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具体数额并说明罚款裁量的理由;

5、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处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2005】87号,“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给予以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

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

3、案由;

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

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6、结论意见。

、告知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

(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并发出《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照听证程序,做好听证笔录

(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

(四)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送达

(一)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当面交付给被处罚(处理)人。被处罚(处理)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面交付的,处罚(处理)决定自交付之日生效,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

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效。

4、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3个月届满即视为送达。公告应予公开张贴或登报,并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期间、公告形式等事项。

(二)送达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

八、结案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经监察员调查取证(经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审理人员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处理)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有些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整改反馈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

)案件的移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或者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检查发现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执行

(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15天内予以履行。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决定起诉期限(行政复议期为二个月,行政诉讼期为三个月)届满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见文书格式)

(三)提供相关材料,制作材料目录。

1、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副本一份;

2、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3、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

4、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案件归档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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